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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重点串讲(全)

法学概论重点串讲(全)

1、制定法—它是指国家的有权机关,通过正式的程序,并且用成文的形式(条文)所表达的规范性文件。现在大我数国家的法律都以制定法为其主要渊源。
  2、判例法—它是指以特定的法院所作的典型判决,其中包含的原则可以作为判案依据的法律。
  3、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法律文件,即规范性文件。成文法因其是国家机关制定的,所以又称制定法。
  4、不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不成文法又称习惯法。
  5、实体法—是指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
  6、程序法—是指为了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7、一般法—是指凡是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的社会组织普遍适用,而且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的法律,就是一般法。如民法、刑法。
  8、特别法—凡是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或只对特定的主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是特别法。
  9、法系—主要是按照法律的特点和历史传统对各国法律时分类的一种方法。主要分为大陆法系、英国法系等。
  10、大陆法系—是指欧洲大陆上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各国法律,所以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或民法法系。我国台、澳地区属大陆法系。
  11、英国法系—是指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法律和仿效英国法律传统的各国法律。
  12、法律的历史类型—是从纵向的历史发展上,对法律进行最基本的本质性的分类。凡是经济基础及体现的阶级意志相同的法律,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律。
  13、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14、行政法规—专指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的效力及于全国范围。
  15、地方性法规—专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16、法律后果—是指法律规范中规定人们的行为符合或违反该规范时将会产生的某种可以预见的结局的那一部分。法律后果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肯定性的,另一类是否定性的。
  17、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不得做某种行为的规范。刑法中大部分都是这类规范。
  18、义务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必须做一定行为的规范。如婚姻法中关于夫妻之间义务的规定。
  19、授权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可以自行抉择做或不做某种行为的规范。例如说有(肖像)权利,或是可以(上诉)等。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称为命令性规范;把授权性规范称为任意性规范。
  20、确定性规范—是指直接明确地规定某一行为规则的内容而不依赖别的规范来说明或补充的规范。这在法律规范中占绝大多数。它直截了当,便于了解和遵行。
  21、准用性规范—是指没有直接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只规定在适用该规范时,准许援用它所指定的其他有关规范的规范。
  22、法律汇编—就是按照现行规范性文件所属的法律部门、颁布的年代或其他分类方法,分门别类地加以编排,并汇成书册,而不改变法律规范的内容。它不是立法工作。
  23、法律编纂—是一种立法活动。在这一活动过程中,要按照宪法的精神和法制统一的原则,将一个法律部门的所有的规范,重新进行审查,从内容上加以整理,或增删或修改,然后编纂成为一部结构严密、规范之间协调统一、内容系统完整的法律文件,即法典。这种活动只能由具有相应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来进行。
  24、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由社会主义国家各个法律部门的现行规范所组成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25、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是指社会主义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和实现。社会主义法律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因此,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实质上就是把广大人民的意志,转化为人们的行为。
  26、法律的适用—即通常所说的执法,是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
  27、法律的遵守—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即守法。
  28、立法解释—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对法律所作的解释。我国宪法规定,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29、司法解释—是指最高国家审判机关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国家检察机关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30、行政解释—是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31、违法—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32、法律责任—是指由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所应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责任。
  33、法律制裁—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者,依法所采取的带有强制性的惩戒措施。
  34、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指轻罪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5、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权利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一般地说,法律关系的客体有:A物。B智力。C行为。
  36、法律上的权利——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权能和利益。其表现为权利的享有者可以自己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一定的行为。
  37、法律事实——那些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情况,叫做法律事实。
  38、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按照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是立法、执法、守法和监督法律实施等几方面的统一。
  39、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无产阶级法律观点的总和,它包括人们对法律的基本看法,对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人们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也包括人们关于法律的知识和修养等。
  40、国家性质—即国家的阶级本质,又称政权性质,或称国体,指的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41、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所采取的用以实现其国家权力的形式,即统治阶级为了反对敌人、保护自己而组织起来的国家政权机关。政权组织形式又称政体或根本政治制度。
  4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来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
  43、选举制度—是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应遵循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资格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选民与代表的关系等内容。
  44、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我国领土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遵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由少数民族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事务。
  45、集会自由—就是公民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自由。
  46、结社自由—就是公民按照一定的宗旨组成某种社会组织的自由。
  47、游行自由—就是公民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自由。
  48、示威自由—就是公民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愿的自由。
  49、批评权—是指公民对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缺点和错误,有权提出批评意见。
 50、建议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有权提出自己的主张和合理化建议,帮助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改进工作。
  51、申诉权—是指公民对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的错误或违法的决定、判决 ,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致使他或他的亲属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申述理由,提出改正或撤销决定、判决或赔偿损失的请求。
  52、劳动权—就是凡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获得工作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53、物质帮助权—就是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54、审判权—就是依照法律审理和判决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权力。
  55、回避制度—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办案人员不参加处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案件,以防止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并可避开嫌疑,以利于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
  56、两审终审—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57、检察权—指的是对宪法、法律的实施进行检察监督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58、行政法律关系—指的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59、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依法执行法律、法规,实施行政管理的活动,具体地说,就是主管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60、行政决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针对特定事件而采取的处理决定。是行政执法行为中最常采用的方式。
  61、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对于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给予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
  62、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法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依法采用一定的方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执法行为。
  63、行政监察监督—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执法情况和有无违法乱纪行为所进行的专门监察活动。
  64、审计监督—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行政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65、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的物或其他对象(客体)而发生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66、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法律赋予他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67、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68、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69、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即公民或法人)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70、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有效成立的要件因而法律上不允许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71、委托代理—是根据本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的行为(即授权行为)而发生的。
  7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代理权不是根据本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而是由法律在与本人存在一定亲属关系的人中直接规定的代理。
  73、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有权指定的单位的指定而设置的代理,其代理权限的范围应在指定进加以明确。
  74、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75、按份共有—是指多数人各按其应有的份额或比例,对同一项财产拥有所有权的情况。
  76、共同共有—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或在共有关系解除前不能确定各人应有份额的一种共有关系。
  77、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它也是重要的民事权利。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后两者又可合称为工业产权。
  78、著作权—又可称为版权,它是指作者或其他主体对其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依照法律所享有的权利。
  79、专利权—一项发明创造由发明人提出申请,经过主管机关的审核,确认发明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此项发明享有独占的利益,就叫专利权。
  80、保证—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担保债务履行的一种法律行为。
  81、定金—凡以担保债权的实现和证明合同已有效成立为目的,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由一方向对方先行给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以保证合同的履行的为定金。
  82、抵押——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供作担保的财产的占有,而仅将该财产供作债务履行的担保,即为抵押。
  83、★质押——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交付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还不履行其债务时,质押权人可将质押物变卖,并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84、侵权行为——是因单方面的不法行为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最常见的法律事实。
  85、不当得利——凡无法法律上的根据致他人损害而自己获得利益的,此种得利,即为不当得利。
  86、★无因管理——又可称为“无委托的事务管理”,是指既无约定,又无法法律上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其支出的费用及劳务,得请求受益人支付所构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87、扶养——是根据身份关系,在一定的亲属间有经济能力的人对于无生活能力者给予扶助以维持其生活的一种法律制度。
  88、继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死亡后留下的遗产的权利。
  89、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进行联系。
  90、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中了常见的现象。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有权继承其父或母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的一种制度。
  91、时效的中断——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由于发生法定事由,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限统归无效,叫做时效的中断。时效期间应从中断时重新计算。
  92、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由一定人数的股东依照公司法投资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93、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的,全部资本分为均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94、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95、债权人会议——是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表达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人行动而由全体登记在册的债权人组成的临时性机构。
  96、破产宣告—是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和宣布债务人破产并予以公告的审判行为。
  97、票据行为—是指票据法上规定的,能引起票据上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消灭的要式法律行为,它是引起票据关系产生变化的法律事实。
  98、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99、知情权——又可称为知悉真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者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100、犯罪构成——是指依照刑法的规定,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101、犯罪客体——是指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102、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表明犯罪活动客观外在表现的事实特征有: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103、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对自己的罪行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104、刑事责任年龄—是指依照刑法规定,一个人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105、刑事责任能力—简称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条件,亦即一个人辩认和控制其行为的能力。
  106、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状态,通常指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在某些中还包括犯罪目的。(99年考过论述)
  107、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因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108、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合法利益的行为。
  109、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110、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111、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112、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13、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114、主犯(二级名解)——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115、刑罚——是审判机关以国有的名义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
  116、主刑—是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我国的主刑有五种,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117、附加刑—是指既能附加于主刑而适用也能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我国的附加刑有三种,即: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118、罚金—是强制犯罪分子或者犯罪的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
  119、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
  120、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
  121、酌定情节——是法律未作规定,而人民法院在量刑时根据不同的案情应当斟酌考虑从宽、从严的各种情节。
  122、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123、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124、数罪并罚——是指一人犯有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的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125、缓刑——是对于罪行较小、处刑较轻并且不是累犯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条件下暂缓其刑罚的执行,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在此期限内如果无新罪、无漏罪、无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就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126、减刑——是对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经过法定程序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
  127、追诉时效——是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法定的追诉期限的,就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注意与诉讼时效相区分)
  128、抢劫罪(二级名解)——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129、贪污罪(二级名解)——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30、受贿罪(二级名解)——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31、★职能管辖——又称部门管辖,它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的权限的划分,是解决三机关的职责分工问题。
  132、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保证侦查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
  133、取保候审——是指公、检、法机关根据需要或有关人员的申请,责令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134、监视居住——是指公、检、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
  135、逮捕——是以羁押的方式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136、公诉——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称为公诉。
  137、自诉(二级名解)——被害人本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进行的起诉,称为自诉。
  138、提起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以公诉人的身份将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提请人民法院审理的诉讼活动。
  139、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或者自行侦查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作出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
  140、反诉——是指作为本诉的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开始后,被告人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本诉在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上有牵连的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141、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到执行,对与案件有关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142、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了解决申请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或其他紧急情况,而裁定由被告先行给付一定款项、特定物或暂停实施一定行为的措施。
  143、国家承认(二级名解)——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存国家以一定方式表示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存在的认可,从而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或保持正常关系的政治和法律行为。
  144、国民待遇(二级名解)——又称平等待遇,是指一国在民事法律关系方面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
  145、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另一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简 答
  1、法律的渊源主要有哪几种:(二级简答)
  A制定法。 B判例法。 C习惯法。 D引证法。 E宗教法。 F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2、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
  A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都是随着私有制阶级性的出现而出现。
  B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C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D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
  E从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3、法律的本质:
  A法律最本质的属性是所体现的阶级意志性。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B法律中蕴含的统治阶级意志,是集中了的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集团、个别成员的意志,也不是统治阶级中每个成员意志的简单相加。
  C通过法律形式获得集中表达的统治阶级意志,就是国家意志。
  D国家意志的内容如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4、法律的基本特征:
  A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是特殊的行为规范,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法律的性质)。
  B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产生方式)。由国家制定和认可,是法律规范成立的两种不同方式。
  C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实现力量)。
  D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的规范。
  E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5、奴隶制法律具有的特点:
  A严格保卫奴隶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
  B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
  C以十分残酷的惩罚措施维护奴隶主的政治统治。
  D保留许多原始社会规范的痕迹。
  6、奴隶制法律和封建制法律的共同点:
  A都以私有制为基础,体现少数人的意志。
  B维护不平等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
  C都是野蛮、残酷的法律。
  D都在一定程度上保留原始社会痕迹。
  7、资产阶级法律具有的特点:
  A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B确认契约自由。
  C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D确认法制原则。
  8、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法律与道德毕竟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它们的区别主要在于:
  A存在的时间不同。法律只是阶级社会中的现象;道德与人类社会共始终。
  B调整的范围不同。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广泛得多。法律所禁止一定是道德所谴责,道德所谴责,不都是法律所明文禁止的。
  C实施方法不同。法律依靠强制力,道德依靠社会舆论及人们内心信念。
  D表现形式不同。法律通过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道德没有固定形式。
  E在一国之中,法律体系只有一个,即一元的;道德体系是多元的,每个阶级都有自己的道德体系。
  9、社会主义法律在经济方面的作用:
  A消灭和改造旧的生产关系,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
  B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推动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1)确认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明确规定全民所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经济成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
  2)确认以“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并为实现这一分配形式规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办法。
  3)运用法律手段,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4)保护社会主义公有财产,使之不受任何人的侵犯。
  5)运用各种经济法规,加强和改进生产管理。
  6)运用各种涉外经济法规,加速引进外资和国外先进技术。
  7)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法律依据,巩固和推广改革的成果,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10、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
  A从实际出发。
  1)完整地、准确地掌握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的一般原理。2)能运用这些原理来分析、提出和解决立法工作中的种种问题。3)需要进行大量的、切实的调查研究,弄清我国的具体国情。4)应该认真研究我国历史和外国的一切对我国立法工作有用的东西。5)要恰如其分地掌握法律制定的时机,及时开呢法律的立、改、废的活动。
  B群众路线与集中领导相结合。
  C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二级简答)
  在制定法律时必须坚持原则性,否则,立法工作就会迷失方向。原则性是主要的、决定性的,灵活性是原则性的体现。
  坚持原则性,首先就要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等原则,同时也要坚持立法的法定程序。
  社会主义法律的灵活性包含两个要点:1)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对某一项原则规定,要考虑到实现的步骤和方式方法的多样性。2)既要保证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又要充分发挥各地方、各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D保持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立、废、改相结合。
  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就不能轻率地予以变更。
  保持法律的连续性,指被取代的那个法律与新法律之间的承接关系。
  11、违法构成的要件包括:
  A违法的客体,即违法行为所损害的而为法律所保护的一定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B违法的客观要件,即构成违法所必须具备的外部条件。其中包括违法行为、违法的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C违法的主体,即实施违法行为并要对其承担法律责任的人。
  D违法的主观要性,即实施违法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心理状态。
  12、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指轻罪社会主义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表现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有如下的特点:
  A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关系(意志关系)。
  B社会主义法律关系是由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C社会主义法律关系通过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获得表现。
  13、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辩证关系:
  (一)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简答):
  A从社会主义法制的产生来看,它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产生而产生的。
  B从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内容来看,有什么性质的民主,就有什么性质的法制。
  C从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和发展方向来看,同样不能离开民主。
  (二)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
  A社会主义法制把民主作为人民斗争的胜利成果,系统地、明确地、具体地记载和固定下来,以确认民主。
  B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本身的指导作用,向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指明,怎样做是符合民主要求的,怎样做是违反民主要求的,从而保证社会主义民主的正确实现。
  C社会主义法制通过惩罚各种违法和犯罪行为,维护人民民主权利,以捍卫民主。
  14、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作用: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A对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适用的作用。
  B对社会主义法律遵守的作用。
  C对清除旧法律意识的作用。
  15、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直接反映了我国的国家性质。1)从人民代表大会的构成看,它具有广泛的代表性。2)从其拥有权力来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代表人民全权先例权力的机关。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产生不以任何制度为依据,它一经确立之后,就成为其他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C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16、为什么我国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二简):
  A从我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的情况来看。
  B从我国民族关系的历史发展情况来看。国家统一、民族团结是历史发展的主流。
  C从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需要来看。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严重存在,单靠一个民族的力量是办不到的,只有在祖国的大家庭里,才有可能实现。
  D从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来看。只有巩固祖国的统一,加强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才能保卫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
  17、简述我国处理民族问题和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
  民族平等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和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
  A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1)民族不论大或小,先进或落后,都应该一律平等。2)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坚决反对民族压迫,坚持民族平等。
  B民族平等是民族团结、互助的基础和前提。
  C实行民族平等,首先必须实行各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还必须有经济、文化方面的平等。
  D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
  18、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
  A凡是聚居的少数民族都有权实行区域自治。
  B建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该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C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负责人主要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D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其他各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E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自治权。
  F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都是我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其自治机关是受中央统一领导下的地方政权机关。
  19、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有:
  A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B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C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D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E依法纳税。
 20、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大致可以概括为(二简):
  A解释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 B立法权。 C监督权。 D任免权。 E对外事工作和国家重大问题的决定权。如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 F荣典权。如发勋章。 G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21、根据宪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区行使下列自治权:(二简)
  A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B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整理民族文化遗产,发展繁荣民族文化。
  C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
  D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有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22、两审终审的意义和目的?
  两审终审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其意义在于,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是为了及时纠正第一审判决和裁定的错误,使法律得到正确的适用,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致因审级过多而增加当事人的讼累和使案件久拖不决。
  23、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二简):
  A法定原则。即要有明文规定,要在其职权范围内,行政处罚法规定外的单位不能处罚,行政机关进行处罚时要守法等。
  B公正、公开原则。
  C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D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原则。如当事人有知情权等。
  E监督制约原则。
  24、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A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简称平等原则)。
  B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
  C保护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D遵守法律和政策的原则。
  E国家和社会利益原则。
  25、法人设立的条件:
  A法人必须依法成立。 B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C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D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6、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即公民或法人)实施的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A行为人有意识地为发生特定民事法律后果(或效力)而为的行为。
  B它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基本构成要素,即凡无意思表示,即无民事法律行为。
  C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它还是一种合法行为。
  27、民事法律行为的实质要件:
  A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实。
  C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28、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使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制度。其法律特征为
  A代理必须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进行的法律行为。
  B代理人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但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的却是代理人而非被代理人。
  C代理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归被代理人承受。
  29、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A它是一种绝对权。权利主体实现自己的权利,并不需要他人的职权作为的配合。
  B它是一种对世权。义务主体是除所有人以外的任何人。
  C它是一种排他权。
  D它是一种完全的无期限的物权。
  30、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A知识产权主要是一种财产权。
  B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凡未经权利享有人的许可,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任何人均不得使用他人的著作、专利和商标以谋取利益。
  C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D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
  31、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A行为的违法性。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行为不违法,即无民事责任可言。
  B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C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D行为人有过错。所谓行为人的过错,即行为人为不法行为时存在故意或过失。
  32、继承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A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 B继承权是一种物权取得权。是一种绝对权。
  C继承权在继承开始前,只是一种期待权,在继承开始后,才成为一种既得权。
  33、我国继承法所确定的处理遗产继承的基本原则有(二简):
  A男女平等原则。 B养老育幼,保护老人和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
  C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D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协商处理遗产继承问题的原则。
  E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原则。
  34、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A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律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法律无明文规定者不受罚。
  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C罪刑相当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5、犯罪具有的三个基本特征:
  A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社会危害性。单纯的思想活动不能构成犯罪。这一特征是犯罪的最基本的、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
  B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违法行为多种多样,并非都是犯罪,只有触犯刑法的行为才是犯罪。
  C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36、成立紧急避险性能具备的条件:
  A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危险而采取的。
  B必须是正在发生危险的情况下采取的。
  C必须是不得已而采取的。
  D紧急避险不能过当。
  37、犯罪预备犯必须具备的要件是:
  A行为人已经进行犯罪预备,即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或者制造条件。
  B行为人在犯罪预备阶段停滞下来,尚未着手实施犯罪。
  C在犯罪预备阶段停顿下来而未着手实施犯罪,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8、犯罪未遂必须具备的要件是
  A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B犯罪未能得逞。如杀人未死。 C犯罪没有得逞。如有人干涉等。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9、构成共同犯罪的要件:
  A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在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B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即都是指向同一犯罪目标。
  C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40、犯罪集团所具有的特征是:
  A人数较多,至少有三人。
  B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犯罪活动,不是偶尔进行犯罪活动之后就散伙。
  C重要的成员固定或者基本固定,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D都是有预谋地实施犯罪。
  E不论作案作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所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
  41、刑罚具有的不同于其他强制方法的特征:
  A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方法。刑罚的强制性的严厉程度,是其他任何强制方法所不及的。
  B刑罚只能对犯罪分子适用。不包括违法犯罪分子。
  C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判处。
  42、依刑法规定,适用减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A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没有死刑)而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
  B减刑必须有一定的限度。
  C减刑必须经过法定程序。
  43、依刑法规定,适用假释应符合的条件:
  A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且已经执行了一定刑期的犯罪分子。
  B只适用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C假释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D对累犯以及其他因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44、简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内容(二简):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属实,依法是否受刑罚制裁,以及情节轻重、定罪量刑是否恰当、有关机关对他们采取的追诉措施是否合法等问题,都有进行申辩和解释的权利。
  B公诉案件、自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就有权委托辩护人。在审判阶级,被告人除了可以自行辩护外,还有权委托律师、自己的近亲属或监护人、人民团体或被告人所在单位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出庭为辩护。
  C所谓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当允许并且认真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发表的辩护意见,不得侵犯或者剥夺被告人的辩护权利。
  D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案件,如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可由法他指定。
  45、公、检、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采取强制措施的意义在于:
  A防止他们逃避侦查和审判。
  B防止他们串供,毁灭和伪造证据,转移赃物,阻挠侦查和审判的顺利进行。
  C防止他们行凶报复,重新犯罪,继续危害社会。
  D防止他们畏罪自杀和其他意外事件的发生。
  E对其他犯罪分子或者准备进行犯罪的分子起到震慑和教育作用,有利于减少犯罪和保障社会安定。
  46、提起公诉应具备的三个条件:
  A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B证据确实、充分。 C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7、简述民事诉讼法中的辩论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在审判程序的全过程中,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保障双方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辩论权利,并且不得以未经双方当事人辩论的事实和证据作为判决的依据。当事人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案件的实体问题,也可以是程序的问题。录事人在诉讼中对案件进行充分的辩论,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也是人民法院弄清事实,分清是非,正确审理案件的重要保证。辩论的形式,可以是口头上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48、简述民事诉讼法中的社会支持起诉原则:
  A这一原则是指,对于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能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B该原则的限制表现在:社会支持起诉的,只限于侵权案件和追索抚养费等案件;支持起诉者不包括公民个人。支持起诉的行为只能在受害人未起诉时进行。支持起诉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与案件无利害关系。
  C受损害人究竟是否起诉,仍应由其自行决定。
  49、先予执行应符合的范围:
  A追它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B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C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50、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应符合的条件:
  A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B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
  C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51、简述行政诉讼法中的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A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由法律加以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只能主管法律规定由其主管的那一部分行政案件,法律未规定由其主管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不能受理。
  B行政案件的涉及面广,种类很多,既不可能也不应当都由人民法院解决,因而需要实行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由法律具体地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
  C凡是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主管的行政案件,只要依法提起诉讼,就必须由人民法院管辖。
  52、简述行政诉讼法中的合法性审查原则:
  A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恰当、合理,人民法院一般不予评判。
  B是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区分行政权和司法权的需要。确定具体行为是否恰当和合理,是属于行政权的范围。行为是否恰当,主要应由行政复议处理。
  C除非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53、简述行政诉讼法中的不适用调解原则:
  A不适用调解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应采用调解的办法,以双方当事人互相让步的方式结案。
  B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执法行为。对于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可以通过调解方式结案,就会削弱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也会妨碍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C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损害赔偿诉讼可以调解,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单独就行政损害赔偿问题提起诉讼的可以对赔偿数额和方式进行调解,以有利于迅速结案。
  54、简述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不同(三大诉讼举证的不同,二级简答):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和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均不相同。在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主要由控诉一方承担。在民事诉讼中,由主张权利的当事人承担。而在行政诉讼中,则主要由被告即行政机关一方负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之所以应由被告一方负举证责任,是由行政诉讼的性质决定的。行政诉讼法中还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简答或论述
  1、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律的关系:
  党和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律的关系,说到底就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与全体人民的关系、党与国家的关系。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律的关系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
  A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党的政策决定法律的性质、任务、内容和方向。社会主义法律正是根据党的政策制定的,是党的政策的定型化、条文化、具体化。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体现人民利益的,应该通过法定程序和法律形式,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意志。社会主义法律要是离开党的政策的指导就会走偏方向的。
  B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
  1)由于法律是党的政策的定型化、条文化,这就便于人民群众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了解、遵守和执行党的政策。2)由于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是各种组织和全体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3)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属性,还得到了国家强制力的保证。
  C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
  (简答)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律二者的区别在于:
  1)党的政策是工人阶级先锋队意志的体现;法律是国家意志即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
  2)党的政策由党组织提出和制定;法律则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3)党的政策更多地带有一般的号召性和原则的指导性;而法律的规定则比较明确、具体和详尽。
  4)党的政策仅对党组织和党员有约束力,而不具有国家的强制性。
  5)党的政策的内容极为广泛,不是所有党的政策都有必要通过国家制定为法律,使人人遵守。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最适宜我国的国体和国情的政权组织形式,它具有如下的优越性:
  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群众管理国家。
  1)人民代表来自人民,与人民群众有密切的联系。它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和其他事业的管理,有权向政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2)人民代表本身也必须按照人民的意志办事,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做人民真正的公仆。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保证国家权力的统一行使。
  国家的一切重大问题都必须由它作出决定,其他一切国家机关,均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它的监督。即"议行合一"。
  C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凡属全国性的,都由中央决定。凡属地方性的问题,应由地方处理。这样既能保证中央统一领导,又能充分发挥地方政权机关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共同把国家的事情办好。
  3、我国选举制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性质表现在哪些原则上(普平两节无受利):
  A选举的普遍性。凡年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皆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B选举的平等性。包括两重含义:一是说每个选民在选举时和其他选民有同等的投票权。二是说所有的选民都在同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
  C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采用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选出。
  D无记名投票。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E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督。
  F从物质上和法律上保障选民的选举权利。对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
  4、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主义性质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
  A公民权利的广泛性。
  包含两层含义:首先,是说公民享有的权利的范围是广泛的;其次,是说享有权利的人即权利主体也是广泛的。
  B公民权利的真实性。
  我国宪法不仅赋予公民以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而且这睦权利和自由是有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的,因而是真实的。例如宪法中就规定了公民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国家还制定了选举法,对其作出个体规定,来保证其实现。
  C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简答)
  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表现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的统一。其次,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相辅相成关系。
  D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也平等地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对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都必须平等地予以追究和制裁。
  论 述
  1、怎样正确地行使权利,忠实地履行义务:
  A世界上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不受限制的“绝对自由”。
  首先,自由作为一种权利,要受社会经济、文化条件的限制。例如,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选举采取直接与间接并用的原则,都与我国现阶级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水平密切相关。
  其次,自由不仅受社会经济、文化条件的限制,而且还要受法律的限制。人无法脱离社会而存在,既然是社会的人,他的行为就必然会影响到其他人和社会,这就需要为人们的活动设定一个界限,这个界限就是法律。
  B我国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这一规定表明,在我国公民行使自己和权利要受法律的限制,这种限制是为了防止自由和权利的滥用。防止其他人利益受损,这是十分必要的。
  C宪法在赋予公民广泛的自由和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
  这是国家向公民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公民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责任。每个公民都应树立责任感,自觉履行义务,这正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2、宪法实施的保障
  A宪法自身的保障。
  1)规定了宪法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强调了宪法的权威性。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宪法总纲中还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相低触等等。
  2)规定了监督宪法实施和解释宪法的机构。
  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3)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
  开成一个自上而下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宪性审查的严密体系,使所有的规范性文件都不致违反宪法,从而保障宪法在国家机关的活动中得到贯彻实施。
  B普通法律的保障。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但其规定多属原则性,需要要有普通法律将其具体化。为了确保这些原则规定的实施,国家必须依照宪法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选举法和组织法,又如,宪法规定,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如国家不做具体规定,那么宪法的规定将形同虚设。
  C党的领导是保证宪法实施的关键。
  在保证宪法的实施中,关键的因素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力量,负有遵守宪法和保证宪法实施的直接责任。
  其他需要注意的地方
  1、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186页,选择)
  2、正当防卫必须具备的条件:(363页,选择)
  3、依刑法规定,适用缓刑应符合以下条件:(384页,选择)
  4、哪些行为以抢劫罪论处:(391页,选择)
  5、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的案件有哪几种情况:(417页,选择)
  6、人民检察院的公诉活动,包括审查起诉、提出起诉、不起诉等诉讼活动。(没有免于起诉)
  7、民事诉讼法中的调解原则大致内容。(429页,了解)
  8、一些概念(69页,名词解释)
I love three things;the sun ,the moon and you。the sun for the day,the moon for the night,and you for e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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